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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点击次数:2019-07-10 10:15:31【打印】【关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19年7月5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2019年7月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5.99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020年2月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3.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用不超过7.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减少银行短期借款,降低财务成本,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期满前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21号《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1,673,228股股票。

  公司于2017年7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18,506,522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发行价为每股25.83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61,023,463.26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人民币46,204,127.75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819,345.78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12,999,989.7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59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且已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载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传导、充电设施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亨通新能源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新能源”)。且该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7-095号、2017-101号)。

  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因智慧社区(一期)——苏锡常宽带接入项目实施可行性发生变化,同意公司暂缓该项目投资,并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20,000万元用于下属子公司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智慧社区运营及产业互联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且该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7-096号、2017-101号)。

  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充电运营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由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亨通龙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实施区域从苏州市吴江区扩展到苏州大市(包括但不限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太仓、昆山等区县)。且该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8-035号、2018-051号)。

  2018年8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能源互联网领域海底光电复合缆扩能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45,000万元变更至海上风电工程施工项目。且该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8-089号、2018-098号)。

  2019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计划投入于新能源汽车传导、充电设施生产项目,智能充电运营项目(一期),大数据分析平台及行业应用服务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合计75,027.45万元用于公司印尼光通信产业园及印度光通信产业园的建设。且该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9-050号、2019-067号)。

  2019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项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原计划投入于智慧社区(一期)——苏锡常宽带接入项目的募集资金22,354万元及利息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且该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9-051号、2019-067号)。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合计152,730.32万元,尚余募集资金151,679.48万元(含利息),其中,专户存储51,779.48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99,900万元。

  三、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7年8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7-083号)。该部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018年2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4.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8-008号)。该部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018年7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8-063号)。公司实际使用5.99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公告日,该部分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019年2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9-006号)。公司实际使用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公告日,前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3.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四、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通过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减少银行短期借款,降低财务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用不超过7.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并承诺若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项目进度。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六、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也就此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七、 专项意见说明

  1。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计划未超过12个月。亨通光电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亨通光电实施上述事项。

  2。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用不超过7.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用不超过7.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7.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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